【实操案例】住房公积金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有效时限及起算结点是何时?
日期:2021-03-22 03:03:09    点击:1947    属于:企业合规

  案情简要

  原告赵某于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4月25日期间在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该单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各项保险。

  赵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属部门皇姑管理部投诉原用人单位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欠缴其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皇姑管理部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沈住公皇姑不[201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反映单位未给其缴存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事,作出答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沈住公管(2017)1号文件中同意《关于确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请求权利救济期限的意见》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权利救济有效时限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于2012年离职即得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到2019年向皇姑管理部诉求,时间已超过两年。因此,对于你投诉单位未给你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我部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2020年4月27日以市公积金中心及皇姑管理部为被告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因皇姑管理部系市公积金中心的内设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非适格被告,而市公积金中心所在辖区的管辖法院应为原审法院。故该院于同年4月30日作出裁定,移送原审法院处理。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市公积金中心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因此,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第四项的内容为:“同意《关于确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请求权利救济期限的意见》,具体为……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中心住房公积金权利救济有效时限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被告依据该《会议纪要》对原告的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的投诉是否超过两年救济有效时限问题,原告于2012年7月向原审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时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开始到被告单位工作,于2012年4月25日被辞退。在此期间,被告单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至少于2012年7月就应该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而原告于2019年9月才向被告进行投诉,明显超过了两年的救济有效时限。故对原告要求撤销沈住公皇姑不[201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制定的会议纪要,是根据沈阳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会议纪要中的内容只要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抵触,在实践中应当据此执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第四项的内容为:“同意《关于确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请求权利救济期限的意见》,具体为……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中心住房公积金权利救济有效时限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诉人在2012年已经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在当时《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并未制定,因此对上诉人住房公积金权利救济时限的起算时间,不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该会议纪要实施之日起计算。该会议纪要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而上诉人于2019年9月向被上诉人进行投诉,已经超过了两年救济时限。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意见

  在沈阳市,《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第四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中心住房公积金权利救济有效时限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权利救济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上述会议纪要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权利受侵害之日在实施日前的,时间结点从实施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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