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勇鹤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医适公司,2016年1月林勇鹤与医美公司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林勇鹤任医学副总监,月薪3,500元。2019年1月,林勇鹤、医适公司签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勇鹤任医学项目副总监,月薪4,500元。
2018年5月期间,林勇鹤负责的“厦门会场幻灯片”(医美公司与葛兰素史克的项目,订单金额2,380元),因林勇鹤未检出幻灯片的翻译错误,致客户向医适公司反馈要求“提高并保证专业服务水准”,后该项目以2,146.50元结算。2019年6月期间,林勇鹤负责的“万瑞舒幻灯片”(医美公司与葛兰素史克公司的项目,订单金额30,180元),因文稿未达到客户要求,7月24日客户取消订单。2019年10月期间,林勇鹤负责“ERS慢阻肺年度回顾”及“ERS2019新视点幻灯片”(医适公司与辉正公司的项目,订单金额70,518.62元),客户否定林勇鹤对该文稿的制作,最终文稿由客户自行撰写,客户于11月21日提出重新结算费用,就该项目,医适公司最终以38,209.82元予以结算。
2019年10月29日,医适公司向林勇鹤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损失,公司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林勇鹤(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调解,并于11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自2019年10月29日起与医适公司(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20,790元标准支付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2.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0月29日工资20,790元。该会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裁决[黄劳人仲(2019)办字第2576号]:医适公司与林勇鹤恢复劳动关系;医适公司支付林勇鹤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23日工资11,689.66元;对林勇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林勇鹤、医适公司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林勇鹤在工作中,频频出现问题,令客户投诉、取消订单、降低订单金额,故对于林勇鹤这样的劳动者,即使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亦不能使劳资双方的关系达到良好、融洽的状态,反而会使双方更加剑拔弩张。恢复劳动关系将致使林勇鹤、医适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妥善履行,故对于医适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林勇鹤可就医适公司违法解约另行主张相关的权利。基于林勇鹤、医适公司劳动关系不予恢复,故对于林勇鹤主张的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就双方间应否恢复劳动关系。林勇鹤认为双方间应恢复劳动关系,而医适公司则表示原岗位因公司架构调整已被撤销,且林勇鹤的消极工作态度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双方不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本院对此认为,其一,林勇鹤原任医学副总监,2019年1月医适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以及医学部人员框架结构的调整,决定该部门不再设医学副总监一职,该职位被撤销,故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其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劳动关系是一种包含了经济关系和人身隶属关系的特殊社会关系,整个劳动过程的顺利实现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互相信任和配合,即需以双方合作互信为基础。虽医适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林勇鹤的劳动合同,但林勇鹤的岗位已撤销,且因林勇鹤的不当行为已造成医适公司对其丧失基本信任而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医适公司与林勇鹤恢复劳动关系缺乏合意及信任基础,一审法院对林勇鹤要求恢复与医适公司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构成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二倍赔偿金,但在法院裁判口径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以双方合作互信为基础,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法院不会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即使判决也无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建议劳动者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二倍赔偿金,以免增加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