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16年1月22日,蔡某(乙方)与大都市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蔡某同时签署了《遵守规章制度承诺书》。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蔡某任项目主管,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为7:3;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订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乙方违反上述制度要求的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遵守规章制度承诺书》包含了如下内容:本人自加盟公司以来,经过参加新员工培训和学习公司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现已收到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人愿意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之后,蔡某任中冶南京分公司所属春风大厦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2016年4月22日,大都市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冶南京分公司。
2018年5月16日,中冶南京分公司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于5月18日就废旧钢丝绳、水泵处置问题向洪伟及废旧品收购人进行调查。2018年7月10日,中冶南京分公司纪委呈请其出资人中冶公司纪委对蔡某违纪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9月17日,中冶置业公司党委、纪委决定对蔡某处以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2018年10月8日,中冶南京分公司通知公司工会将与蔡某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5日,中冶南京分公司向蔡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8日,蔡某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恢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返岗工作。2018年12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一份,蔡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处理;一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蔡某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苏01民终557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冶公司纪委经立案审查认定蔡某存在相关违纪事实,并向中共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请示后,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给予蔡某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中冶南京分公司据此以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现因蔡某是否存在相关违纪事实引起本案的争议,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蔡某的起诉。
2020年9月16日,蔡某再次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冶南京分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0元,支付2018年10月解除合同当月工资5655.93元。该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中冶南京分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2500元;2.中冶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8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资5655.93元;3.中冶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中冶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蔡某在2020年9月16日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未将中冶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而在本案诉讼中,将中冶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蔡某在本案中的诉请有三项,分别系要求中冶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冶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8年10月的工资5655.93元、中冶公司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蔡某关于要求中冶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请求,与前两项请求相对独立,并非不可分割的诉请,而该项诉请蔡某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如果认为漏列必要被告时,可以提示法官,法院审查认为确实漏列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时,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但如果该被告并非不可分割的、不是必要共同参加诉讼的,就会被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可以就该被告另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