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派遣员工违规被辞退用人用工单位同担经济补偿
日期:2021-07-19 03:07:20    点击:1789    属于:企业合规

派遣员工违规被辞退

用人用工单位同担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

  用工单位以刘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将刘某调换新工作岗位。由于新岗位存在安全隐患,刘某几次向负责人提出要整改该岗位,但用工单位却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据此又于当日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却互相推诿。日前,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经耐心调解,确定了责任归属。

  争议焦点:两单位均称“没责任”

  2020年8月,刘某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担任某公司操作工,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止。2021年3月23日,某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将刘某调换新工作岗位。由于新工作岗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刘某几次向负责人提出要整改该岗位的安全问题,否则难以服从调岗安排,但是某公司的负责人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将刘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根据某公司所反馈的情况,又于当日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当刘某提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时,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公司互相推诿,双方均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受理调解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三方当事人,明确了三方均愿意调解的意愿。

  刘某认为,某公司将其调换的工作岗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才致使其无法胜任,对某公司以此为由将其退回劳务公司的做法难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替通知金。

  某公司称,刘某虽然是在本公司工作,但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之无关。

  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在某公司的工作原因造成的,所以某公司也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来支付。而这一问题与用工方式有关,刘某的用工方式是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即某公司)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调解:两单位共同承担补偿金:针对刘某的观点,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专家陈皓详细地为其作出如下分析:某公司对刘某调换工作岗位的做法存在着随意性,应事先与刘某协商,要在合法、合理、平等的基础上调换岗位,即使某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成立,将刘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当日,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由此对于刘某的观点予以支持。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观点,专家说:“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与之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刘某与实际工作单位清洁能源公司建立的则是劳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两家单位应为共同当事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时,该法律责任毫无疑问应该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对此,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改变了想法,但是对某公司退回员工的做法有些不满。  调处专家看出了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的疑虑,耐心地解释,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公司协商,能够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话,作为调处专家也会给予支持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听了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专家的解释连连点头同意。  随后,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专家在与某公司负责人沟通时,倾向于两家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观点,并作出了如下解释:使用劳务派遣工,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也应具有法律责任,要确保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由于某公司没有与刘某协商随意将其调换工作岗位,当刘某提出新岗位存在安全隐患时,用工单位不但置之不理,而且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并且没有对刘某进行新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枉然对刘某定了个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专家的劝说下,某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一同承担刘某的经济补偿金,三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公司与清洁能源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500元整; 二、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三、对于本次事件三方今后无涉。

  【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专家表示,看着刘某在调解当天拿着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调解专家的心里更是无比欣慰,因为在为劳动者维权的同时,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这里,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专家调处委员会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涉及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也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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