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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为由暂缓出具离职证明?
日期:2023-10-31 03:10:12    点击:2495    属于:人社热点问答
答:不可以。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或双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不能成为单位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如果员工的诉求是恢复劳动关系,且单位认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则暂停发放离职证明仍属合理;此外,即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也应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状态达成共识。因此,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单位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来源:德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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