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的生育津贴,主要是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时,由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主流观点还是认为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因为该津贴属于社保局发放的产假福利,与女职工实际有无提供劳动并无必然联系。比如,(2022)鲁03民终485号案例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之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的工资报酬不同。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也非按照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标准计发。因此,劳动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应计算在内。一审判决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比如,(2021)鲁16民终105号案例法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条:生育津贴应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生育津贴争议仲裁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此上诉人崔雪莉主张生育津贴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一年。但是,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不代表不算入劳动者的工资总收入。两者注意区分。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第二条,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