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如下双要件条件的,不能享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待遇:
1、有效性的证据足以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有效性的证据足以证明,职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如果,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存在降低,或变更情形,未能协商一致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失业金待遇。依据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实操提示,实操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管控劳动合同期满信息,期满日前,及时确定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做好终止劳动合同风险研判工作。
2)决定续订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职工,明确续订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其限期配合完成续订程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给予配合的,视为个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届时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3)决定届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附随义务。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当执行当地政府规定。
4)完整的操作程序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日期完成。
5)劳动合同期满,未能及时续订,劳动关系有效继续履行的,存在法律风险。如,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责任等。建议,符合规定情形的,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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