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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日期:2023-04-27 03:04:49    点击:3151    属于:社会热点
一、逐月计算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月起按月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者从1年届满之次日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2011年11月8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三、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四、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天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注:该座谈会纪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废止,但在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参考意义。目前广东地区二倍工资的相关判例中,仲裁时效依然是根据该规定计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天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五、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二十一、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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