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做一休一,因此很多时我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都要上班,但从没拿过一分钱加班工资,老板说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没有超过标准工时制,所以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加班工资,这种说法对吗?”该单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即使实行综合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来一起看看相关知识吧!工时制度是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如交通、建筑、旅游等行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次,如果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我国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由此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的,在相应计算周期内,应满足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按照这个标准,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计算该周期平均每日、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那么就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照常支付工资即可。需要注意,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公休日,总体工作时间若未超出法定标准,则属于正常工作;但如果遇到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所以针对情况,单位实行“做一休一”的综合工时制,安排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他的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没有超过标准工时,单位仍应按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性,对用人单位的此类申请行政部门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批,并且规定要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