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仲裁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①劳动者工作地与单位经营地、注册登记地一致,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该纠纷归劳动者在工作地的区或县劳动仲裁委管辖。②劳动者工作地与单位经营地一致,但与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如单位注册登记在A地区,而实际经营地在B地区,劳动者也在B地区工作的,该劳动纠纷归B地区劳动仲裁委管辖。③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一致,但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在其他地区的,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由实际工作地劳动仲裁委管辖,或者选择由单位注册登记、经营地劳动仲裁委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在实践中有些劳动仲裁委不接受劳动者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往往要求劳动者去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总结出以下结论:①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④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