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活动: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该何去何从?
日期:2020-04-05 11:04:06    点击:460    属于:重要活动

  近日,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会员单位成员向本会请求帮助。原因是,该会员所在的协会并未跟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出现了拖欠工资的现象。对此,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引起了极大的重视,并本着竭尽所能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由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会长姜平、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劳动人力资源法务专家孙雁君、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会长朱树林、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执行主任贾文举、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办公室主任徐淼共同参加了本次的案例研讨。

  本次案例也不禁引人深思,当今社会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存在着很多法律的盲区,以至于给用工双方都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麻烦。那么,如果再遇到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一般在劳动者入职的一个月内,公司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公司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等等。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应收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如证人、证言、工资卡等,等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保险。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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