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要:
马某系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丰园公司“)职工。2018年7月26日12时40分左右,马某在绿丰园公司从事芯条多片锯工作过程中,在用手去捡正在运行的机器上的木块时,不慎其右手被卷入机器中受伤。马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新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新民市人社局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新人社工认字[2019]0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绿丰园公司认为马某属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申请撤销,诉至法院。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马某在绿丰园公司处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新民市人社局据此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新民市人社局主张马某系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存在间接故意造成工伤的主张,因绿丰园公司未向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马某系由于个人故意造成伤害以及绿丰园公司单位已经明确向马某交待工作操作规程的有效证据,故绿丰园公司此主张不予支持。新民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对该部分的审查认定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判决驳回绿丰园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绿丰园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劳动者在作业时,很可能因为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也会制定使用器械、机器的安全规范。本案中,企业没有提供向员工交代过工作操作规程的有效证据,因此败诉。律师建议,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合规文件的制定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安排职工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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