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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隐瞒工作经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日期:2022-01-13 08:01:30    点击:904    属于:重要活动

员工隐瞒工作经历,未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吗

(2020)粤01民终13478号

案情简要:

李某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昌松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部总监。入职未满一个月,昌松公司发现李某是四家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入职登记表中并没有填写,而李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从广州安提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离职与事实不符,其履历存在与入职有重大关系的不完整信息和虚假谎报离职情况。因此,2019年3月11日,昌松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将李某辞退,并支付李某2019年2月18日至3月11日期间的工资9166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是四家公司的股东及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入职登记表上没有如实填写,而且入职登记表反映从广州安提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离职也与事实不符。因此,昌松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符合法律规定,昌松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中,昌松公司提交了5份裁判文书作为证据,证明李某在2013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是入职短时间内故意违反劳动纪律或不服管理,迫使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其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李某没有完全披露其在上述裁判文书上的任职履历,隐瞒了其频繁更换工作的事实。若昌松公司了解到李某短时间频繁更换工作,就会对其工作能力以及品德产生质疑,就不会聘用。正是李某以隐瞒欺诈的手段使昌松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昌松公司有权合法辞退李某。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对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均有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虚构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根据上述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的人格品德、是否在其他单位任职、入职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与昌松公司招聘的人事行政部总监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李某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未完整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未如实填写入职前的工作履历,隐瞒其是四家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存在未履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致使昌松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李某入职不满一个月,昌松公司以其试用不合格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意见:

    个人履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真实的个人履历情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中,李某在入职前就有多起“碰瓷型”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企业高层职工时,进行背景调查,尽量避免非必要的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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