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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恢复工作岗位纠纷案
日期:2021-12-09 02:12:41    点击:997    属于:重要活动

甘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恢复工作岗位纠纷案

  案情摘要:

  甘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于2011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工作岗位金融服务类。2013年底甘某与某银行协商离职事宜未果后便不再上班。合同到期后,某银行停发甘某工资,但一直为甘某交纳社会保险至被诉之日。2019年8月19日,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某银行恢复甘某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2、某银行与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某银行补偿甘某2014年至今的未发放工资,共计75万元左右。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甘某虽于2013年底不再到某银行工作,但银行一直为甘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甘某的档案关系一直在某银行。时隔6年后,甘某以此为由要求恢复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能得到支持吗?

  恢复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的前提是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是否接受管理、发放报酬、工作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某银行为甘某一直缴纳保险并不等同于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甘某2013年底向单位提出离职,某银行为其下发工资至2014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单方辞职的权利,且甘某不上班后单位暂停发放工资,可以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为甘某的辞职行为而终止。两审人民法院结合上述情况,认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虽然某银行为其保留了保险关系,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甘某要求恢复工作岗位等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对甘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甘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离职,且之后未再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供过任何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时已经终止。因此,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甘某并未提举证据证明2014年2月28日(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仍去某银行处工作,某银行亦主张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后并未向甘某发放工资。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4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并无不当。现,甘某仅以社会保险缴纳为由再行向某银行主张劳动关系项下恢复工作岗位、支付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补偿2014年至2019年至今的未发放工资之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据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裁判观点:单位一直为不上班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岗位的,首先要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如像本案经审查发现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则恢复岗位自然无法得到支持,但如确有存在劳动关系情况的(单位放长假、劳动者生病等原因不上班但公司未解除等情况),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查是否有恢复岗位的可能性进行处理。

  心得感悟:有的劳动者会认为自己虽然不在单位上班,但保险关系、档案关系在单位,自己就是单位的人。但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存在劳动关系”有本质区别,确认劳动关系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并结合有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缴纳保险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因素,但绝不是有保险关系就有劳动关系,这是一些人因日常习惯导致的认识误区。

  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确实存在一些劳动者不在单位工作但单位依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现象,特别是存在于一些老的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松散、缺少手续等历史原因导致保险关系或者档案关系没有转出,之后因少缴社保问题、退休问题引发纠纷,这使单位一定程度上吃了哑巴亏。解决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一味的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而需要结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才能更加公正、合法。

获奖律师介绍

何佳琳律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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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佳琳律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社会任职及个人荣誉

  现任沈阳市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律协青年发展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文化宣传委员会委员

  2019年被评为最佳新人律师

  沈阳市劳专委2020-2021优秀案例一等奖

  执业专长介绍

  何佳琳律师一直以来专注于劳动法领域、合同纠纷领域等民商事诉讼的案件代理工作。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化、团队化法律服务。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劳资关系管理、用工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流程化管理、合同管理、股权激励、商事诉讼等法律业务。

  劳动法方面

  承办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劳动法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提供意见建议,为当事人挽回大量财产损失。对劳动争议案件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获得客户的广泛好评。所在团队运营“劳动法讲习所辽宁运营中心”公众号,发表原创劳动法文章,掌握丰富的劳动法知识,并对实务审判观点有深入的研究。劳动法案例获得劳专委优秀案例一等奖。

  其他民商事方面

  承办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达到客户满意效果。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同流程化管理,企业法律风险调查、测评、以及防范措施培训工作,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实现了从为企业“治病”到“防病”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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