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某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2年2月1日,孙焱入职沈阳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做副总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8年11月底,某华公司接到匿名举报,并展开调查,发现孙某在外兼职且伪造学历。2018年12月29日南华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认为某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华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孙某学籍档案真实性,查实孙某毕业证书系伪造。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华公司因孙焱伪造学历、在外兼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2018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孙某与某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副总经理工作,工资32000元,孙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中的学历部分填写的是1990年至1994年在鲁迅美术学院读全日制装潢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2015年3月25日,孙某入职沈阳某商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1日孙某再次入职某华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副总经理工作,约定:未经单位允许,劳动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期限为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服务条款附页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3万元,年终奖金将按每年公司业绩及绩效考核结果又董事会决定发放,与工作有关的应酬、通讯、出差消费,在合理情况下实报实销。
2018年9月12日某华公司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经双方协商将孙某从某华中环广场项目副经理岗位调至某华星汇广场项目市场推广经理岗位,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调岗后工资标准为3.2万元,2018年绩效工资9.6万元将不予发放。2018年9月13日孙某签收回执,同意调岗。
2018年11月29日某华公司发出通知,由于集团内部匿名举报进行审计,对孙某即日起停职停薪,接受审计部门调查和审计。当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孙某,孙某自认已接到通知。
2018年12月27日南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因孙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多次严重失职,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29日南华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4月28日某华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终止竞业限制条款通知书》,2019年5月2日邮寄送达妥投。
孙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3月6日该委出具沈劳人仲字(2018)1825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孙某、某华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分别起诉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一审诉讼期间,某华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鲁迅美术学院调查孙某毕业证的真伪,2019年9月25日鲁迅美术学院综合档案室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鲁迅美术学院1994年工艺美术系装潢专业无名字叫孙某的毕业生。经此查实孙某毕业证系伪造。另查询,孙某于2016年6月24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登记成立沈阳市某育培训中心,孙某为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校长并任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伪造学历、在外兼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华公司2018年12月29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某华公司提供《应聘人员登记表》、《入职申请表》、《员工资料登记卡》、《员工入职声明书》、《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承诺书》中,孙某均承诺本人信息真实并签字确认,但经南华公司申请调查孙某学籍档案,鲁迅美术学院1994年工艺美术系装潢专业无叫孙某的毕业生,孙某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其次,2017年2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不得兼职。在职期间,孙某系沈阳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该机构一直经营中,从某华公司对孙某进行审计、公正保全证据行为,对孙某兼职行为并不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华公司因孙某伪造学历、在外兼职,严重违法规章制度,2018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孙某对解除合同赔偿金、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沈阳某华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孙某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5908.05元;
2、沈阳某华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孙某竞业限制补偿金38400元;
3、沈阳某华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孙某拖欠工资30896.55元;
4、孙某、沈阳某华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沈阳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办案件过程中,代理律师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鲁迅美术学院调查孙某毕业证的真伪,鲁迅美术学院档案室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鲁迅美术学院1994年工艺美术系装潢专业无名字叫孙某的毕业生。一审法院以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入职声明书》、《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承诺书》中的承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在外兼职为由,认定某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笔者认为本案孙某伪造学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孙某用伪造的毕业证书,以欺诈的手段,使某华集团的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孙某订立了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更符合案情本身,而且也不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能因为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涉及的后续问题诸多,如多年已支付的高额工资、按较高标准缴纳的社保如何处理的实际问题,法院仅认定某华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在当今国家大力倡导诚信为本的时代,假学历仍然存在,若能多一份以学历伪造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将对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者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都有较高的价值。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获奖律师介绍
王欢律师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欢律师,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法律硕士(全日制)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为证券纠纷调解员,任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行为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青少年教育保护办公室沈阳市中小学生法治大讲堂讲师团讲师、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益调解员,被辽宁省律师协会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称号,被沈阳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女律师”称号。被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授予劳动法专业律师称号。有着丰富的法律与企业管理双重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曾从事过房地产、人力资源、政府等方面工作,有着丰富的跨行业经验,能够从法律、管理、政治、
经济等多角度有效解决问题,是一名优秀的复合型律师。
王欢律师多年深耕劳动法专业领域,王欢律师在企业积累了大量劳动用工的实务经验。律师执业后对劳动法业务的精深专研,以及承办法律顾问单位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使王欢律师成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百名律师中的劳动法领域专家。在承办案件方面:曾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全程包括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的,不占少数,也有部分再审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曾代理过大型企业涉及多名劳动者的“串案”。在劳动非诉业务方面,曾担任企业劳动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大型经济性裁员业务、为企业起草、制订员工手册、绩效考核、高管保密和竞业禁止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方案。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工资改革和参与员工权益等事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专项诊断和评估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为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提供服务。大量、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办经验和人力资源职业经历成就了王欢律师在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卓越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