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诉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刘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由于其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归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原告刘洪波通过在“某达”信息服务平台注册会员,以抢单的模式对货物进行配送,配送完成后,商户根据约定通过平台向原告支付报酬。2017年10月29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因为身体原因没有继续上班。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本案诉请于2018年12月25日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日作出“辽劳人仲字[2018]第6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根据原告刘洪波提供的相
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受被告管理的事实,工资报酬也不是被告支付,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上述各项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告刘洪波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并不能达到认定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本案一审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新型用工模式下产生的争议纠纷,在网络时代日趋发展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正在由传统的企业-员工架构演变为由企业、外包公司、合作伙伴、自由员工组成的业务网络,用工模也存在众包承揽、开源用工、平台雇佣、外包合作的多种形式。争议产生后,如何能准确界定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各类新型用工模式叠加的状态下,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无工资支付凭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告无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无招用记录、无考勤记录、无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因此在法律层面本案双方并不具备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另,原告是2017年9月5日在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某达平台APP上注册为自由骑手之后进行配送服务。该款APP是一款可以让人们利用空闲时间兼职当配送员赚钱的客户端。只要下载APP注册,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某达平台的配送员,根据自己的时间和意愿,自由选择订单种类和内容进行配送,配送完毕后由达达平台支付配送费,骑手可随时提现。由此可见,原告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及获取的报酬均不是由被告所掌控。原告的配送工具是其自行提供,被告对其上线时间、在线时长、最低接单量等均无要求。因此,被告对原告并无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用工指派等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并由用人支付报酬过程中形成的持续性的相对稳定的具备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需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本案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属性下的用工关系。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本案的裁决是对目前新型用工模式下法律关系的一种界定,对于其他类似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界定,具有很高的指导及参考意义。
获奖律师介绍
董晓琳律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董晓琳律师,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社会任职
北京大成(沈阳)分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组负责人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权益维护律师
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
执业专长介绍
董晓琳律师主要负责劳动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合规性问题咨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保密 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起草及修改,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经常就 员工背景调查、招聘与录用、高管薪酬和激励、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 业年金、集团型企业员工关系、员工流动/派遣、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雇、裁员、工伤职业病处理、 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性别歧视、性骚扰、因病或非因工伤亡、集体协商、合规调查、员工隐私及 人格权、员工及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关闭、解散、停产停业、组织变革、并购重组、转型升级、 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税务、不正当竞争、商业和声誉风险、单位或员工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提 供专业支持。
专业荣誉
承办案件被沈阳市律协会评选为优秀案例(2021 年)
团队承办案件入选大成律师事务所第三届、第四届“十大劳动争议案例”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最佳律师”(2018 年度)
出版物及其他
《劳动法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含 35 个省市(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撰稿人)
《劳动法疑难问题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撰稿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企业 HR 管理解析》(电子书,撰稿人)
代理案件作为优秀案例被收录于国家级出版发行的《法律人-涉讼诸论》一书
编撰并印制《2019 沈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指引》一书
整理编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观点集成》(2019-2020)
发表《认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文章刊载沈阳律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