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月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直接适用折算日工资标准。依据是《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2、实行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当月计薪天数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周一至周五)+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两天。实行单休制的,休息日加班天数不能纳入当月计薪天数。3、实行准标准工时制岗位的,是指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小时数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平均工作小时数不超过40小时。当月计薪天数为:当月应工作日天数(周一至周六)+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4、实操中,建议谨慎调整单位一直实行的计薪天数习惯性规则。精细化管理劳动效率,严格控制超时工作的时间,存在超时工作的,符合优先补休,及时安排补休。不能或不允许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普遍实行的21.75天计薪天数,会存在职工非满勤月工资核算结果上一定偏差。特别强调的是,在折算加班费时的日工资标准,适用21.75天为月计薪天数是正确的。5、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标准,便于规范加班费支付的规则。因为,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各省市有当地政府规定的,执行当地政府规定。极个别省市明确规定,不得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