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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单位与职工签订了承包协议,可以认定是承包关系而替代劳动关系吗?
日期:2023-05-31 01:05:31    点击:1074    属于:专家论坛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与其在职职工签订承包协议,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用工法律性质,不能免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经济考核分配模式。承包人招用人员参与完成其承包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用工过程的事实证据,极易被裁判为用人单位与承包人招用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在职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再签订承包协议的,或与社会独立自然人签订承包协议的,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以自然人身份签订承包协议的,存在违法发包的风险,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招用人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发包方应依法承担承包人招用人员因工负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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