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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职工再次入职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日期:2023-05-31 01:05:31    点击:941    属于:专家论坛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以其独立资质营业执照为依据。不同的独立资质营业执照视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实操中,下列几种情形应当给予注意:

    1、职工与其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入职本单位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2、关联性用人单位之间,变更用人单位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注意其约定试用期的合理性。

    3、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期限的,存在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风险。

    4、双方约定试用期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视为无效约定。违法约定试用期,并且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在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遇有医疗期休假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休假的、企业停工停产等正当理由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试用期期限中止协议。

    6、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必须注意,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变更用工单位时,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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