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紧张,为了保持单位正常运转以及市场竞争力,一般会选择适当进行裁员。单位如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操作并不是说单位遇到经济困难就可以直接裁员了,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行,否则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与其他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区别了。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一般较多,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诉讼纠纷甚至群体事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上述法条规定单位一经济困难为由实施经济性裁员的,除了被裁人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外,还有一个重要程序即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简而言之就是单位要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行政报备。少了这一程序,单位实施的经济性裁员很可能就变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确实遇到符合法律条件能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操作,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任何一个环节都需注意,否则单方面的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会引起大量劳动纠纷。如果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一定要了解单位有无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例如有没有提前30日公示通知工会或者全体员工。或者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基本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