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打卡算旷工是我们规章制度中最常见的情况,你的公司制度中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讨论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以作公司制度设计实践指导。入职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其担任招商经理岗位,若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公司有权立即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费用:1.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任职期间3次以上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3条以上管理规定,视同严重违纪。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奕发出《辞退告知函》,显示自2021年1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按照《营销考核办法》,王明奕第一季度业绩不达标。经公司培训第二季度业绩为零,仍不达标,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累计未打卡次数达11次,被视同旷工,其余未按规定时间补卡次数不计、迟到次数不计。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终止王明奕的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业务交接及相关手续。王明奕不认同公司的决定,在与公司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资4326元、提成工资938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94元。公司在履行其他仲裁裁决内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支付王明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庭审中,公司一方主张其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就《辞退告知函》所载王明奕“累计未打卡次数11次,被视同旷工”的来源提交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其中有王明奕各个月份上班未打卡及补打卡情况。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但正常时间到岗、离岗的,视同漏打卡。补救方法是该员工可最迟于第二天下班前,通过钉钉申请补漏卡,注明漏打卡原因,由直属领导审批后抄送人事部。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卡的,记旷工1次并罚款100元。后期补卡经直属领导审批通过的,可不罚款,仍记录旷工1次。若补卡信息不真实的,直属领导记过1次,扣罚100元。公司方表示,认定王明奕业绩差的依据是签批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营销考核办法》。王明奕认为,公司提交的考核办法,不适用其在该考核办法生效前的工作业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来自公司向王明奕发出的《辞退告知函》,因此,公司辞退王明奕是否违法应当着眼于审查公司在《辞退告知函》中记载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其依据是否真实、正当、合法。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告知函》所述辞退理由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在其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将漏打卡视同旷工,该行为无视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已经背离考勤管理的初衷,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本身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公司据此主张王明奕构成旷工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漏打卡算旷工”这种颇为常见的制度是否合理,我们这个案例给予了完全否定的答案 ,法官的逻辑非常明确:这种制度“无视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也就是说,你的制度不能流于形式而不注重实际情况,人家员工明明已经出勤,你不能只因其未打卡而视作其未出勤,进而按旷工处理,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要予以否定。虽然这个法官的观点未必就是真理,未必有普遍意义,但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们能做的也只能是适应和调整我们的制度设计思路,让我们的制度设计更不容易被挑出毛病。“漏打卡算旷工”最大的诟病就是有可能被认为忽略了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无视劳动者实际劳动,而使这个制度本身看起来有漏洞,我们可以尝试这样设计和修改:“员工出勤记录一律以打卡记录为准,对于打卡介质体现的未打卡情况,公司有权认定未打卡的时间为缺勤,除非员工能自行举证其未打卡时间段已然出勤”。这样设计相对”漏打卡即旷工“更加合理化,它不是让”漏打卡“等同于“旷工”,而是由”漏打卡“、”未打卡“推论员工的出勤情况,把打卡设计成考察出勤的一个桥梁,而不是把打卡作为出勤本身来加以考量,最后实际作出惩戒依据的还是出勤情况,而非打卡情况。而且还给员工留有一个自行举证已然出勤的出路,即员工可自行举证虽然未打卡,但确实已出勤,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