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招用超龄人员或退休人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23-11-30 01:11:31    点击:1616    属于:专家论坛

【答】 与超龄人员或退休人员建立用工关系,其用工法律性质是劳务关系,是现实用人单位用工结构

的重要组成。法定退休年龄的法规规定是,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男性年满 60 周岁。

根据用工管理的群体管理原则需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相应规章,规范约定用工协议条款,有效

管控非劳动关系群体的用工风险。应当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务关系用工的三种风险

1)招用时,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误判风险

以他人身份证信息建立的劳务关系,劳务人员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合超龄群体的,招用单位承担劳

动关系的用工风险。招用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或及时复查,及时发现,即时终止用工关系。招用退休人员时,

注意区分企业内退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与享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区别。

2)劳务报酬标准约定不清风险

建立用工关系,书面约定劳务用工协议,详细约定月劳务报酬标准,劳务报酬支付日期,休息休假条

款,月劳务报酬标准核定规则依据当月实际提供劳务活动服务天数计算。避免约定不清,造成劳务人员误

解或与劳动者攀比带来的纠纷分歧隐患。明确约定双方均有权利提前 N 日告知对方终止劳务关系。

3)劳务关系的民事伤害赔偿风险

在招用时,被招用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是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

险养老金),双方建立用工法律性质是劳务关系,除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规定,因提供劳务活动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招用单位依法承担民事伤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

实行过错规则的原则。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4 号】。

2、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风险

招用超龄时,对于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其户口和身份性质。招

用超龄农民工的,在劳务关系履行过程中,因提供劳务活动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招用单位依法承担用

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责任。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

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2010)10 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

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实操建议

1)严格审查超龄或退休人员的法定资质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2)科学设计《劳务用工协议》约定条款具有完整性可操作性。

3)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台账的管理,排除安全隐患风险。

4)劳务关系维系期间,确保商业保险的有效性,分担其成本。

5)建立超龄或退休群体身体健康信息的跟踪管控,及时终止。

6)建立畅通的应急联系人沟通方式,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来源:人资法务技能指导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