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如何理解职工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
日期:2023-11-30 02:11:10    点击:1761    属于:专家论坛

【答】 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和劳动合

同保护待遇。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

职工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

职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

2)职工有效履行请假义务;

3)有真实有效的休假医嘱诊断证明;

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确定的医疗期限所对

应的计算周期期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

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明确请假程序及证明依据,明确医疗期期限内的劳动纪律,

明确以虚假证明骗取休假待遇的惩处方式,严格规范休假台账管理。有效行使自主管理权,预防职工故意

或恶意骗取医疗期休假待遇。

来源:人资法务技能指导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