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和劳动合
同保护待遇。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
职工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
职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
2)职工有效履行请假义务;
3)有真实有效的休假医嘱诊断证明;
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确定的医疗期限所对
应的计算周期期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
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明确请假程序及证明依据,明确医疗期期限内的劳动纪律,
明确以虚假证明骗取休假待遇的惩处方式,严格规范休假台账管理。有效行使自主管理权,预防职工故意
或恶意骗取医疗期休假待遇。
来源:人资法务技能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