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劳动用工应当知道的
100个劳动争议问题(41~60)
41.劳动者可以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答∶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42.劳动者在哪种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43.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须向职工支付300% 的年假工资,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还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200%和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其加付年休假工资。
44.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什么叫克扣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45.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应怎样计算?
答∶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
46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答∶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 天)÷12月=21.75天。
47.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 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4 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 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50.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应怎样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5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相关标准如何执行?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53.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有哪些?
答∶一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二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五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六是非全制日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4.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答∶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55.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应经过什么程序?
答∶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6.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答∶(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57.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答∶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2)外勤、推销人员;(3)长途运输人员;(4)常住外埠的人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5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
答∶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基数150% 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 300% 的加班工资。
5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6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