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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宝典】合同订立方面的法律知识---《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三)
日期:2022-01-21 02:01:37    点击:809    属于:企业宝典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三)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21、房屋买卖合同中,为了避税,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的房产备案价格低于阴合同的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生房产价格纠纷时,以哪个合同的价格为准?

  A:当签订阴阳合同的买卖双方发生房屋价格纠纷时,法院认定交易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房屋的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虽然有违规行为,但仍属于生效合同。

  Q:22、订立的合同涉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条款,有什么风险?

  A:该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家属可行使相应追责之权。

  Q:23、合同无效的,应当如何处理?

  A: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目的未达到无效情形,仅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24、一方答应赠与他人财物后,后悔了是否可以不履行赠与承诺?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Q:25、赠与人已经赠与他人财物的,是否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

  A:不可以,除非满足《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Q:26、房价下跌,在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价格已明显高出市场价,购房人是否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以此变更或解除合同?

  A:不可以,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房屋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亦属于双方从事交易行为过程中理应预见到的合理商业风险,因此房价下跌不属于情势变更。合同双方应当以诚信为本 ,不应以利益为导向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Q:27、《加盟经营合同》中约定年限较长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

  A:不属于。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但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仅为被动的不作为义务,且加盟经营的竞业禁止只是同类行业的禁止义务,当事人不会因此而遭受巨大的损失,故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

  Q:28、合同中附有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人为阻止生效条件的发生?

  A:不可以,若合同当事人人为阻止破坏合同生效条件的发生,视为条件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若第三人人为阻止破坏合同生效条件的发生,此情况构成侵害期待权,第三人应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Q:29、购买冰箱等家电用品,在快递运输时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

  A:首先看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30、样品试用期间,样品损毁的由谁承担责任 ?

  A: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试用期间双方并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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