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四)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31、出卖人发出的商品质量不合约定的,买受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买受人拒绝接受后商品毁损的由谁承担风险?
A: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商品;买受人拒绝接收后商品毁损的,由出卖人承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Q:32、买的商品数量太多,合同约定的检验期,按照通常惯例难以全面检验的,怎么办?
A:可以只检验外观瑕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Q:33、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的外观未作检验,签收送货单、确认单的,随后发现商品的外观瑕疵,是否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Q:34、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检验商品质量,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怎么办?
A: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Q:35、购买的商品检查出质量问题,是否需要通知出卖人?
A:应当及时通知,怠于通知出卖人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Q:36、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按时付款的,怎么办?
A:可以催告买受人按时付款,未付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Q:37、合同中商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下称政府价格)的,合同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履行时以何时的价格为准?
A:商品交付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的,以交付时的政府价格为准;商品交付时超出合同履行期限的,由一方导致逾期的,从逾期交付时政府价格和履行期限届满时政府价格中,选择不利于逾期一方的政府价格为合同成交价。
Q:38、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A:应当约定履行地,否则可能会导致履行障碍、诉讼管辖障碍等问题。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如下规则确定∶①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②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③其他,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Q:39 、合同中的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因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A: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提前履行;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Q:40、合同成立后,有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A:可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