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五)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41、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A:可以。违约责任分为法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法定情形向违约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Q:4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我是否应当全部承担?
A: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43、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如何解除合同?
A: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44、甲欠乙30万,希望可以用自己价值 30万的车或者设备来抵账,乙同意了,但是到交付日,甲方还没做好选择是用车还是设备进行抵账,这时该怎么办?
A:这属于多项标的物可选择其一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换言之,如甲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或催告合理期限内做出选择的,则选择权转由乙行使,由乙选择其中一项让甲履行。
Q:45、转租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么
A:这属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
(1)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2)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5)合同债务性质不属于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
在转租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因次承租人并不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中,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因此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但是,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则次承租人对履行该债务不具有合法利益,无权代为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如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且合同债务性质不属于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46、合同双方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
A: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经第三人同意,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亦可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Q:47、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A: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Q:48、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任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先履行?
A:可以拒绝先履行,并要求双方同时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Q:49、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合同已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方是否可以拒绝先履行?
A:可以拒绝先履行,并要求对方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Q:50、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合同已约定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是否可以拒绝先履行?
A: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约困难的,可以中止履行。履约困难的情形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方,当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