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六)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51、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法联系到债务人进行债务清偿该怎么办?会不会增加债务人负担?
A:可以。违约责任分为法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法定情形向违约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Q:52、债务人要提前偿还借款,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
A:可以拒绝,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的履行,债务人可否提前履行,应视期限利益(如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的归属而定。当期限利益归属于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抛弃期限利益接受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抛弃期限利益提前受领,除非债权人放弃其期限利益。因此,如果债务人保证在支付满期息的条件下提前还款的,债权人利益未受到损害,债务人可提前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Q:53、采购方在收到全部采购的货物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供货方该怎么办?
A:采购方作为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仅部分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构成违约,供货方可以要求采购方立即支付剩余尾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因为采购方部分付款行为未根本影响供货方实现收款的权利,故在明确采购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时,供货方不能拒绝受领采购方的部分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表明,应由债务人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而部分履行构成对全面履行原则的违反,因此,当债务人提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时 ,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对合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只是导致其增加相关费用,则可认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Q:54、合同成立后发生订立后,因突发新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使得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怎么办 ?
A: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对合同予以变更。但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Q:55、合同签订后,约定的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A: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但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Q:56、"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应该如何判断?
A:(1)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例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等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的合同。这类标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的合同,以债务性质可由他人替代履行为前提,可采取变更合同内容,替代履行或者间接强制的解决方案。
(2)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得的履行利益,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例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运输的代价远远超过履行合同产生的利益,而直接支付违约金对违约方而言负担并非很重,因此,考虑到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规定了履行费用过高的也不适于强制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合同,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Q:57、债务人债务到期后无财产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却怠于向第三人追究到期债权,债权人该怎么办?
A: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索要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债务人对第三人尚未到期的债权不在此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金债权等。
Q:58∶朋友欠钱,让我给他做保证人,我该注意哪些问题?
A: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呢?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能或不足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到期债权 ,债权人有权选择由债务人偿还,也有权直接选择由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偿还。
所以,当你需要签署保证合同时,除了需明确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外,还需注意保证责任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内容。
Q:59、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过程中,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是否应当赔偿?
A:根据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方式以及租赁物的属性进行判断,若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赔偿。例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因房屋属性以及气候环境造成的房屋自然老化,或者房屋装修在正常使用下出现的损耗 ,均不在承租人的赔偿范围内,但如果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Q:60、旅客因参加活动而免费乘坐旅行巴士,意外受伤或死亡的,巴士运营方是否应当赔偿旅客所遭受的损失?
A:需要明确旅客遭受的意外是因何而起。如果旅客遭受的意外是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比如驾驶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行为直接造成了旅客的受伤或死亡的,则巴士运营方应当赔偿旅客损失。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遭受的意外属于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或者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例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急性疾病而死亡,旅客从车上跳窗自杀等造成自身身体受损的,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巴士运营方无需赔偿旅客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