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七)
导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最频繁、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编的内容有很多变化。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常见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根据小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列出较为常见的重点问题100问,以使读者对合同编有初步了解,并且在实务操作中避免踩雷。
Q:6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低价转移财产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A:如果债务人转让价为不合理的低价,并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什么是不合理的低价?就是在实际交易行为发生时,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实践中70%的界限只是一个参考基准,具体到案件中还需综合分析,并予以个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行为发生起 5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撤销权消灭。
Q:6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A: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了两套房屋,各 50万元,而债权人的债权为 50万元,那么,债权人仅可选择其中的一套房屋要求撤销,不可以两套都撤销。
其次,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范围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对转让或受让财产估值而发生的评估费用、针对相对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为查明债务人低价转让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债权人为保存相对人返还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等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Q:63、合同中先后有两个债务保证人作为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应如何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
A: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如果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保证份额的,则应当推定该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份额限度内向各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例如,债务总金额100万元,A、B作为共同保证人,各提供 50%份额的担保,因此,A、B仅就其中的 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责任的份额作出约定,各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共同保证。例如,债务金额 100万 ,A、B作为共同保证人,未约定担保份额的,则,A、B都应当在债务总金额 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任选其一或其二进行追偿。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属于连带共同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Q:64、债权债务人之间经过协商变更主合同减轻或增加债务的,对保证人有什么影响?
A:这要看合同发生变化是否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范围。如果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没有超出保证人所承诺的范围,则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则保证人在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不因主合同当事人的协商变更而扩大,保证期间不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Q:65、是不是任何合同(债权)都可以转让?
A:不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也有除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为∶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资质能力等的信赖而订立合同产生的债权,例如,基于信任而建立的委托代理合同、赠与合同等。除了前面说到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不得转让,例如出租人禁止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都属于不可转让的情形。
Q:66、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可以转让?
A:不可以,遗赠抚养协议是以当事人特定身份权为基础而发生的债权,内容可能涉及抚养、赡养、退休金、继承遗产等给付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特定性及依附性,因此,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Q:67、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是否应该通知债务人?
A:应当通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首先,债权人的债权及转让行为均应当合法有效。其次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最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通知方式法律未有限制,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对事后作出通知产生异议,应当由履行通知义务一方对其是否已作出通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Q:68、债权人把合同权利转让后却无法通知 ,受让人可以通知债务人吗?
A:《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未限制仅能由债权人作为通知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转让人可能无法对债务人作出通知,在受让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 ,也可以允许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例如,转让人转让债权后因病入院治疗无法做出通知的,受让人可以持有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转让事实的证明,对债务人进行通知。
Q:69、因债务人与债权让与人互负债务 ,债务人可否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A: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或者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可以抵消。例如,转让的债权是6 月 1日到期,则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在此之前到期或者在 6 月 1 日到期。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该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生效。
需注意,让与人转让债权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清偿受让人的债权,那么当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后,受让人债权未得到实现,且让与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负有的到期债务时,受让人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受让人为了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可以请求让与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请求债务人书面放弃这种抵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Q:70、债务人的合同债务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有什么条件?
A: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债权人不同意的不得转让。债务人、第三人催告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亦视为不同意。
因为涉及履行能力问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而受让方不具备偿付能力,势必会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问题,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