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吃空饷”的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工资报酬?
(2019)陕01民终4832号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因多年持续亏损决定采取经营结构调整措施。其后,为妥善安排职工,2004年6月14日,经公司内部职代会审议通过《某公司员工分流管理办法》,对于离岗员工制定分流办法:1、经本人申请,公司提供两次培训就业机会,同等条件优先安置上岗;2、申请调离;3、经本人申请,内部离岗退养并发放生活费。该办法同时载明:仅适用于2005年5月31日在岗的XX城XX大厦员工。2008年9月11日,某公司又下发《关于<在岗职工办理离岗手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于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作出细则,并将适用人员范围扩大至2008年6月1日在岗职工。
2010年10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同日,王某又签署《职工发生活费协议书》,2010年10月22日,某公司在该协议上签章,约定合同期间王某离岗,某公司向王某发放离岗生活费、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后,王某依照约定享受了离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后经某公司自查,查明存在人员吃空饷问题。另查明,2010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唐城集团向王文发放离岗生活费58942.74元。
2018年5月4日,某公司将王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确认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离岗发生活费协议》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王某向某公司返还已发生活费、五险一金费用。2018年5月8日,该委作出碑劳仲案字(2018)第35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关于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及《职工发生活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书及协议书后并未为单位付出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结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并未给某公司提供劳动,却领取生活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职工发生活费协议书》的无效,王某应当向某公司返还2010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离岗生活费58942.74元。
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职工不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劳动却可以领取工资报酬的,该种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应当认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工返还已发放的全部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