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24小时、休48(24)小时,如何计算加班费?
(2018)辽01民终12895号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日,张某到某保安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约定工资为1,880元/月,实行的为工作24小时休48小时的综合工作制。某保安公司公司未给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张某工作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4月4日,张某以某保安公司欠付其2015年3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费33,840元等诉求(不含未休年假工资)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8年4月4日出具沈浑劳人仲不字[2018]2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该决定,故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张某主张其工作24小时休48小时,结合本案张某保安工作的性质及劳动强度,应当参照综合工时制进行管理。扣除其必要的吃饭及晚上休息时间,其总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劳动法的规定。因此某保安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某加班费。
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与保安约定采用上24小时,休48小时工作制的,建议公司应审批综合工时制,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延时支付加班费。另外,加班时间的计算应适当扣除休息、吃饭等时间,不应按照24小时计算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