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的数额?
(2018)辽02民终959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6日,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刘某在机器人岗位从事机器人工作。2016年9月13日双方签订《员工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刘某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21日在上海参加有关科玛机器人技术培训后为某公司服务一年,服务期限为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2017年4月11日刘某由于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同日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刘某在离职之后二年内,非经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公司就刘某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按月支付2000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刘某违反本协议将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某公司作出书面保证及声明,表示离职后保证做到保守原公司商业机密。在《声明》中确认因刘某培训协议的服务期未满,剩余五个半月的服务期,折算后费用为1263元,与第一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冲抵后,2017年4月公司支付刘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737元,第二个月以后开始正常计算。同日,刘某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劳动者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2017年4月11日从公司处离职后,于当月入职另一家公司,2017年8月从该公司离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智能机器人及自动化设备、喷砂设备、涂装成套设备、环保设备、机电成套装备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投资咨询;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
2017年9月25日刘某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该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辽029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为,2017年4月至6月的于当月支付,2017年7月的于次月支付,2017年8月至10月的于当月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于次月支付,2018年2月和3月的均于4月支付。每次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符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及《声明》的约定。大连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9日裁决:一、刘某按照《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刘某向模拟股市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00万元。
刘某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进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200万元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的数额。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应当遵守的义务。对于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可在自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要求用人单位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但不能以此为由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一般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违约则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的畸高或者畸低,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更不利于竞业限制制度的有效发挥,此种情况下,依法可以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调整。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及《声明》,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违约金为200万元,但公司实际支付的补偿金仅为2000元/月。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刘某违约行为的情节及工资收入、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等多种因素,还应当适度体现对刘某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至50万元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状况,对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予以调整。但违约金过低,是否能够得到调整,目前没有看到相关司法判例。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多少为宜呢?根据司法判例显示,通常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会在补偿金的十倍到三十倍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