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工资标准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2019)辽02民终1632号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7年2月3日到某家政公司处从事送餐员工作,由某人力资源公司缴纳其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2月16日,赵某发生工伤事故。赵某自2017年2月20日至3月17日期间入住海城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自2017年3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入住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643.64元。工伤事故发生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为赵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17年2月16日,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赵某制发吉林省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证书,赵某构成九级伤残。该证书中记载的工作单位为某人力资源公司。
2018年8月17日,赵某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故赵某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赵某工伤待遇标准一节,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赵某在大连工作,其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大连的标准执行。本案中,用工单位没有举证证明赵某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大连市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意见
劳务派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实践中,在受劳动派遣的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无法证明员工工资的,员工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上一年度用工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保留员工的工资支付凭证,积极向人员法院提供证据,除非员工工资高于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