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未支付工伤职工保险费用,劳动关系何时终止?
(2019)辽02民终791号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原系大连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于2007年12月25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四级,后经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大连某啤酒有限公司被甲啤酒公司收购,大连某啤酒有限公司更名为甲啤酒公司。甲公司与梁某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由大连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甲啤酒公司。2017年4月25日,甲啤酒公司经股东决定终止经营,并解散甲啤酒公司,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清算组备案,并于2017年5月7日在大连日报上进行清算公告。2017年12月28日,甲公司向梁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梁某由于甲啤酒公司于2017年5月提前解散并关闭大连工厂,原告将依法办理注销公司的手续,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决定自2017年12月31日终止2014年12月30日与梁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请梁某2017年12月31日前到甲啤酒公司处办理终止合同和离职手续。2017年12月31日,甲啤酒公司向梁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梁某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甲啤酒公司邮寄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该通知无效,作为申请人以本案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撤销甲啤酒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3日作出大普劳人仲裁[2018]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甲啤酒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的针对梁某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啤酒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外,甲啤酒公司已为梁某缴纳了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2017年12月至2031年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甲啤酒公司按照梁某在其公司备案的账号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账号原因被退回。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本案甲啤酒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经股东决定终止经营并解散,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清算组备案,于2017年5月7日在大连日报上进行清算公告。因此甲啤酒公司应当在清算时优先解决包括梁某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现甲啤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拨付或解决了梁某的工伤保险费问题,其作为用人单位尚未完成清算中妥善安置遗留工伤职工的义务,因此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被撤销、注销或其他方式丧失主体资格的,由经营者、合伙人等对工伤职工、雇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破产后,员工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公司在清算时应当优先解决给付员工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