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工亡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标准
(2019)辽民终68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7个月。合同到期后,2016年10月3日,某公司与杨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职务为加工长,合同期限24个月,加工长工资标准每年9.5万元。2016年10月3日,杨某从中国大连出发乘坐捕鱼船前往几内亚工作,2017年4月29日,杨某在船上死亡。2017年5月16日,该船载回杨某尸体在大连湾停靠。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派出所委托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辽学鉴[2017]病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系急性心梗猝死。2017年7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杨某死亡地点为辽普渔15095号船,死亡日期为2017年4月29日,死亡原因为急性心梗猝死。
2017年8月1日,杨某儿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9月29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大人社工伤认字第20170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为视同工亡。某公司不服该决定书,于2018年3月28日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追加杨某儿子为第三人,并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辽0203行初6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辽02行终67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杨某父亲,农民,在杨某死亡时64周岁,身体多病不能劳动,系低保户,没有退休金,其妻子已去世。杨某父亲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家庭生活困难,无条件赡养。杨某已离婚,杨某儿子,在杨某死亡时24周岁。杨某未在大连参加社会保险。2016年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2447元,月平均工资为6037元;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杨某父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杨某父亲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供养亲属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杨某为某公司工作的工资为每年9.5万元,按杨某月工资的30%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每月2375元(95000÷12×30%),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47500元,某公司还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向杨某父亲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375元,直到杨某父亲丧失供养条件止。某公司提出,因杨某父亲育有两个孩子,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在原请求的基础上减半。某公司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杨某父亲是否符合被抚养人条件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本案中,因杨某父亲名下有土地0.26公顷承包田,且还有一女儿,故当地政府已经将其低保待遇取消。经查,其名下土地已经承包出去,承包费年1820元,属于有经济来源的情形,不符合应当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杨某父亲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供养亲属的条件不当,应予纠正
律师延伸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的直接供养亲属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