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各类绩效奖金规定不发放给在发放日前离职员工是否有效?
(2020)新01民终591号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7年10月1日到机场从事搬运工作,2018年5月1日与新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新劳公司派遣王某到机场从事搬运工作。2019年3月1日,王某与新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王某以机场未支付其2018年的安全生产奖等原因诉至法院,并要求新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机场应当向其发放上述奖金,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机场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兑现2018年各类绩效奖励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发放范围为:2018年1月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入职员工不发放。机场提交新证据为2019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发放2018年安全发展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19年离职员工不予发放,证明王某2019年3月1日与新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其公司发放员工。
故而二审法院认为,王某2019年3月1日与新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机场2019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发放2018年安全发展奖的通知》内容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且王某已完成了2018年的工作任务,机场亦未提供王某在2018年工作期间违反了其公司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机场应当支付王某2018年全发展奖,机场未提供王某的发放标准,本院采纳王某主张数额,即机场应当支付王丹2018年安全发展奖5634.84元。
律师延伸意见
不同于基本工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必须发放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绩效奖励的发放条件和发放金额。但是,如果企业明确了绩效奖励发放条件,且员工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该员工就有权享受这项待遇,公司也应当向其发放绩效奖励。
本案中,企业在2018年12月25日制定的奖励发放规则中,并没有规定不发放给2019年离职的员工。而在员工离职后,制定的奖励发放规则中增加了这一条件,已经不构成对离职员工的约束力,应当按照之前的规则向员工发放奖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绩效奖金不发放给在发放日期之前离职的员工,但是一定要事先制定规则,才对员工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