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才招聘信息网:
【实操案例】企业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日期:2020-07-28 01:07:38    点击:1025    属于:企业合规

企业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2020)苏04民终1653号   


案情简要

张某,1969年7月27日出生。2008年8月7日,张某与瓦卢瑞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张某法定退休年龄为止(50岁);张某按照瓦卢瑞克公司安排担任行车操作一职。2019年5月29日,瓦卢瑞克公司向张某发送退休通知函,告知张某于2019年7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岁,届时,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要求张某在该日期之前办理交接手续、离职退休手续。2019年7月22日,张某和瓦卢瑞克公司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及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张某认为瓦卢瑞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张某属于退休人员为由,作出新劳人仲不字〔2019〕第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诉至一审法院。。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瓦卢瑞克公司按期发放张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即2019年7月26日。瓦卢瑞克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时,属合法行使终止权。张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因社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并非瓦卢瑞克公司的原因导致。故张某诉称瓦卢瑞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似有提前办理的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张某于2019年7月27日年满50周岁,根据此前瓦卢瑞克公司发出的退休通知函及双方签署的《终止合同证明》的内容,均可显示该公司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已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当月的社会保险也已缴纳。经核查,2019年7月27日为星期六(休息日),当天也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故张某相关劳动权益并未遭受损害,认定瓦卢瑞克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当。因本案中并不存在瓦卢瑞克公司侵犯张某劳动权益的情形,张某要求瓦卢瑞克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意见 

本案中,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起即为员工缴纳社保,至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因社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故而用人单位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15年均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却因未满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友情链接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