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工受伤住院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吗?
(2020) 苏01行终311号
案情简要
钱某为方通科技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技术工作。2019年5月11日,方通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永宁开展素质拓展训练活动。钱某参加完游戏后,在围观同事游戏时摔倒在地,身体出现不适,经休息后未好转,被同事紧急送往南京市××区中心医院。经住院治疗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医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出血;2.蛛网膜下出血;3.右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死;4.高血压2级;5.两侧胸腔积液;6.肺部感染;7.泌尿系感染。
2019年5月15日,方通科技公司向江北新区事业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并于2019年6月27日向江北新区事业局申请对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江北新区事业局于同日受理方通科技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方通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描述如下:
“……大约在11点半左右,大家在进行一个沙场点兵游戏……当时钱某和其他围观同事一样在旁边观望,不知什么原因,钱某后退了两三步后一屁股坐在了地上……之后在两个同事的帮助下扶到旁边休息……中场休息时,过去询问他情况,他说半边(左边)手脚没有力气,触碰手脚没有知觉,我们觉得情况有点严重,立即安排车子及几位同事送往离得最近的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急诊就医。”
钱某对事故发生经过自述如下:“2019年5月11日上午在公司组织的一个沙场点兵游戏中,右脚踩到绳子……没站稳,一屁股坐在地上……坐了大概1分钟,我自己就爬起来到路边台阶处坐着休息……过了20分钟左右……我自己才发觉左半边身体无知觉……我也没有感到疼痛,张总就和同事一起把我送到了浦口人民医院。”
2019年8月13日,江北新区事业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钱某不服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市人社局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钱某收到后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8年10月26日,钱某于爱康国宾南京浦口滨江分院进行体检。根据爱康国宾南京浦口滨江分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载明,钱某血压增高(183mmHg-127mmHg),医生建议“必要时,应进行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或家庭血压监测。”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钱某与方通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且钱某参加方通科技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应视为工作原因。但钱某在活动中摔倒时屁股着地,头部并未受伤,医院的诊断结果中也未表明钱某的头部受到伤害。
在钱某的诊断结果中有一项为高血压2级,且方通科技公司提交的《健康体检报告》中关于血压的体检结果亦可以与诊断结果相互印证。故江北新区事业局认为钱某在拓展活动中摔倒与钱某突发疾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江北新区事业局对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方通科技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组织员工前往永宁开展素质拓展训练活动是单位集体活动,方通科技公司是该集体活动的组织方、管理者,钱某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始终处于方通科技公司的组织管理中,据此可以认定钱某参加拓展训练活动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钱某经医院诊断确诊的右侧基底节出血、蛛网膜下出血、右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两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及泌尿系感染是否因事故伤害所致。根据钱某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自述、事故见证人的陈述,钱某摔倒时系臀部着地,医院病例及相关检查报告亦载明“头颅无畸形”、“胸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据此,可以认定钱某摔倒时头部、胸部未受伤,上述医院诊断确诊的疾病与其在拓展活动中摔倒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江北新区事业局根据方通科技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向该公司参加拓展活动的其他在场员工进行调查后,结合钱某入院治疗期间的《急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就诊记录等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作出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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