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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案例】因工受伤住院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吗?
日期:2020-10-12 02:10:14    点击:830    属于:企业合规

因工受伤住院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吗?

(2020) 苏01行终311号


  案情简要

  曲某是太阳实业公司的职工,太阳实业公司于2015-2019年期间未给曲某缴纳社保,2020年2月起,太阳实业公司未支付曲某工资。太阳实业公司在2020年4月、5月期间停工。

  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太阳实业公司支付其工资,并赔偿所欠2015年至2019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对于曲宏伟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因曲宏伟主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曲宏伟主张的对于因太阳实业公司迟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产生的滞纳金,该院认为亦不应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前提条件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不能补办。本案中,虽然太阳实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但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补办,故关于补办、补缴社保以及医疗保险、滞纳金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障机构的行政职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曲宏伟的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正确。


  律师分析意见

  因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纠纷,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的征收与缴纳,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是对于未交社保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也不全部幼法院管辖。只有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不能补办”的前置条件,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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