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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案例】竞业限制条款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日期:2020-10-19 03:10:25    点击:821    属于:企业合规

竞业限制条款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2020) 苏01行终311号


  案情简要

  2018年3月23日,星鹏公司与欧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3日止,欧某担任电力交易员,工资每月10,000元(试用期每月8,000元)。另第八条还约定欧某离职后五年内不到经营同类业务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以任何形式任何身份参与与星鹏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同类业务,欧某竞业禁止的报酬也包含在任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内,星鹏公司无需向欧某另行支付竞业禁止报酬。如果欧某未按此约定执行,星鹏公司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日,双方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欧某离开公司后五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任何形式参与与星鹏公司同类型、相关或有竞争关系的事务及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身份为星鹏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欧某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五百万元的违约金。

  2019年4月26日,欧某提交《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星鹏公司副总经理于2019年4月28日同意其申请。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欧某为佳和能源公司从事售电服务工作。

  2019年9月27日,星鹏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的约定存在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其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应属无效,对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法予以调整,对欧某抗辩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欧某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离职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依约履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星鹏公司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和欧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同时履行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或者星鹏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欧某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自由选择要求星鹏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后续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或者虽然星鹏公司未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但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当然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对于欧某抗辩竞业限制协议显失公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欧某可请求对此予以变更或撤销,在未依法变更或撤销前,竞业限制协议仍对负有义务的欧某具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星鹏公司与欧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其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的约定存在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余约定应属于有效,欧某和星鹏公司均应当遵守合法有效的约定。

  欧某于2019年4月26日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星鹏公司副总经理于2019年4月28日同意其申请。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欧某入职与星鹏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佳和能源公司,从事售电服务工作。欧某的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向星鹏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星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结合欧某的违约程度,其违约行为可能给星鹏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大小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超出星鹏公司的诉请范围。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意见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或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等,导致竞业限制条款部分无效,但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当然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后,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后续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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