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向单位追偿代缴的社保费用,属于需要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吗?
(2019)黑01民终1274号
案情简要
程某于1993年4月开始入职于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先后任招待所服务员、站总部话务员。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劳动服务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给付工资。
程某于2005年开始待岗。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劳动服务公司经批准于1988年成立,属管理型公司,曾取得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其主管单位系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
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于2001年重组为疾控中心(亦称黑龙江省公共卫生监测检验中心)。2001年后,疾控中心以主管部门身份在程某工资标准审批表及晋升工资审批表中加盖公章,行使审批权。疾控中心曾于2004年8月6日为程某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费。
程某的医疗保险于2004年断缴,养老保险于2012年断缴。程某于2018年6月补缴了自2004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37,441.66元,补缴了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46,363.64元及利息6999.7元。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9,311.59元;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为33,299.36元。
程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疾控中心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与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劳动服务公司未及时足额为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劳动服务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依法应由开办单位即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承担。
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经批准重组为疾控中心,其相关法律责任应由疾控中心承担。程某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曾起诉要求疾控中心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未被支持。现程某个人已实际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使该保险得以接续,程某的自助行为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
本案性质已非追缴社会保险费,故疾控中心关于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缺少仲裁前置程序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程某的诉请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程某并未认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而仅是请求返还代替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行使的是一种基本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但本案并非此种情况,从程某起诉请求和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看不出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社会保险争议,双方并未对是否应为职工参保、缴费基准等问题存在争议,也不存在用人单位未为程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情形,程某在本案中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补缴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规定的适用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从本案案件事实来分析,本案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程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起诉理由中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程某明确的诉讼目的是为返还钱款,其诉请的请求权基础系财产返还请求权,故本案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存在瑕疵,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程某代替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费用,由于职工已经代缴,对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而言,已经无须再向用人单位追缴。
故程某用行政手段得到救济已无法实现。结合上述论述,疾控中心主张本案应系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追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劳动者在自己向社保机构补交保险费之后,向单位追偿代缴的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有的法官认为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有法官认为属于追偿权纠纷,但总体的观点都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需要仲裁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