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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案例】员工离职时未提出是依据三十八条的,是否可要求补偿金?
日期:2020-12-07 01:12:14    点击:2761    属于:企业合规

员工离职时未提出是依据三十八条的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川16民终1654号


  案情简要

  杨某自前锋冷轧钢筋厂成立以来即在前锋冷轧钢筋厂上班,从事冷扎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的月工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定期地逐渐增加。2019年,杨某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6天,月工资为3900元,超出工作时间另按每天150元计算加班工资。前锋冷轧钢筋厂除支付工资外,每年年底另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2019年,前锋冷轧钢筋厂除工资外年底另向杨某支付现金为16,000元。2020年2月,杨某实际上班工作时间为2天,自2020年2月26日,杨某即离开了前锋冷轧钢筋厂后未再在前锋冷轧钢筋厂上班,事实上与前锋冷轧钢筋厂脱离了关系。根据工商登记及社保信息记载,前锋冷轧钢筋厂成立时间为2001年5月29日。杨某在前锋冷轧钢筋厂工作期间,前锋冷轧钢筋厂未在社保机构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杨某个人与社保机构建立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020年4月8日,杨某向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前锋冷轧钢筋厂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补发克扣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赔偿金等。仲裁委作出前区劳人仲案[2020]0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前锋冷轧钢筋厂向杨某支付2020年2月工资3900元,向杨某支付12.5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75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虽系主动要求解除与前锋冷轧钢筋厂的劳动关系,但因前锋冷轧钢筋厂存在着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保费的违法事实,杨某解除与前锋冷轧钢筋厂的劳动关系由此具有了正当性,其要求前锋冷轧钢筋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前锋冷轧钢筋厂支付一个月的辞退金及赔偿金因系杨某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已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前锋冷轧钢筋厂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但前锋冷轧钢筋厂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虽系主动要求解除与前锋冷轧钢筋厂的劳动关系,但前锋冷轧钢筋厂存在未依法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事实,杨某要求前锋冷轧钢筋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前锋冷轧钢筋厂支付一个月的辞退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规定,杨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杨某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不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时未提出离职原因是依照三十八条,但是公司确有相应违法情况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属于自愿离职,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也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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