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倒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2020)鄂01民终9172号
案情简要
郑某于2019年7月17日入职鸿誉翔公司工作,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2019年10月起鸿誉翔公司为郑某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未缴纳生育保险费。2019年11月11日,郑某的妻子生产,郑某休护理假15天,鸿誉翔公司未向其支付护理假工资。2019年12月12日,郑某以“另谋发展”为由,向鸿誉翔公司书面申请辞职,鸿誉翔公司同意了郑某的辞职申请。郑某工作至2020年1月中旬,鸿誉翔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另郑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696.51元。
2020年2月5日,郑某向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郑某对仲裁不服,于2020年7月13日提起民事诉讼。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在鸿誉翔公司上班后,鸿誉翔公司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双方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视为郑某、鸿誉翔公司之间达成合意,郑某主张因鸿誉翔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劳动者以其行为放弃了追究用人单位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应视为双方在郑某入职时已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故郑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之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时间仍为建立之日,属于倒签,实践中多以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时为劳动者发放工资为,后续行为不能弥补违法事实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