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2020)新01民终3715号
案情简要
成都旷视公司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北京旷视科技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于2017年10月30日注册成立了成都旷视公司。2017年4月10日张某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事高级销售经理工作,工作地点为乌鲁木齐市。2018年3月20日张某、成都旷视公司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张某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由张某与成都旷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自2018年3月20日生效,三方约定,该新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张某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签订或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签订的全部条款在张某与成都旷视公司之间成立并生效。2018年3月20日张某与成都旷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工作岗位为高级业务拓展经理,工作地点在乌鲁木齐市,该劳动合同中无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张某工作期间负责向成都旷视公司销售总监陈雪松报告工作,日常工作不打考勤,张某在经开区软件园租用工位用于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张某提供的缴费说明显示该工位2019年2月至8月各项费用以现金及个人微信方式支付。北京旷视科技公司为张某发放工资至2018年5月8日。成都旷视公司从2018年6月8日开始为张某发放5月工资,成都旷视公司为张某发放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工资。
2019年3月13日起张某的IT工作账户被关闭,没有办法进行工作。2019年4月10日19天休假届满张某与北京旷视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就工作帐户关闭及劳动合同履行或解除进行协商,至2019年4月15日协商无果北京旷视科技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邮件,张某回复邮件称文件无印章,要求继续工作。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成都旷视公司在单方关闭张某工作账户后,张某即处于待岗状态,期间张某再未向成都旷视公司提供劳动,张某要求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205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成都旷视公司应支付张某以上期间的待岗工资8910元(乌鲁木齐市2019年最低工资1620元×5.5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休假期间,成都旷视公司关闭了张某的IT工作帐户,致使张某返岗后不能正常工作,过错责任不在张某,成都旷视公司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地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2019年年平均工资71408元的标准支付张某在此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以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张某在此期间的工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张某要求以双方约定的基础工资支付其工资,因其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是事实,按其正常提供的情形支付工资,缺乏依据。故本院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过错不在劳动者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劳动者的诉求是按照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支付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同时期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