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人事部门的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020)鄂01民终12336号
案情简要
2017年12月10日,袁颖娣入职德贻成公司,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德贻成公司没有为袁颖娣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12月3日袁颖娣向德贻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12月4日,袁颖娣为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差额、相关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贻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如下:一、袁颖娣与德贻成公司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德贻成公司支付袁颖娣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650元;三、德贻成公司支付袁颖娣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6310元;四、德贻成公司支付袁颖娣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76元;五、德贻成公司支付袁颖娣经济补偿金9030.84元;六、德贻成公司支付袁颖娣失业保险损失7240元;七、德贻成公司向袁颖娣出具离职证明;八、驳回袁颖娣其他仲裁请求。现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提起诉讼,其诉请分别如前。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袁颖娣作为总经理助理,属于管理人员,德贻成公司的劳动人事工作(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基本由袁颖娣负责完成,袁颖娣的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有过错。因此,对袁颖娣要求德贻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袁颖娣自述其是总经理助理,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其总经理助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袁颖娣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即公司各项会议安排、员工招聘与培训、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办理等人事工作。袁颖娣作为协助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作为对劳动人事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故一审法院认定袁颖娣对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有过错,不予支持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请,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意见
本案中,劳动者虽然不在人事部门工作,但是其实际负责的工作中包含劳动人事工作,并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项也基本由其负责,因此,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有过错,法院没有支持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