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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热点】大学生实习阶段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1-01-14 03:01:35    点击:2624    属于:企业合规


  大学生实习,就是在校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安排或者个人联系的方式到实习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自己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增强自身的专业素养的行为。大学生实习活动一般都被纳入到各高校的教学计划中,有的工科院校也会将实习区分为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是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在这方面应该与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相区别,打工是大学生个人行为,与所属高校无关,与用工单位可能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或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探讨两个问题:一、实习期是否应该有工资?二、毕业前的实习阶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实习期是否应该有报酬?

  首先看两个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88号)对实习经费方面指出,“接受实习的单位,应从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出发,大力支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习经费开支办法,不要把接受学生实习当做创收或盈利的一种途径,也不应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中指出,“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从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政策层面并不排斥高等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取得报酬。但实践中高校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有的需要利用企业的重要设备等生产资源,有的需要占用企业的厂房公寓,本就是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成本。在实习学生并未进行顶岗实习,并没有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情形下,还让企业向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或补助,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实习过程中究竟是否产生实习报酬,还是要看实习生的具体实习内容,由高校、企业、实习生三方根据不同情况在实习开始前就实习报酬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毕业前的实习阶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对该问题进行界定:该问题所指的实习一般指高校学生在毕业前夕,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到用人单位进行的就业实习。另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民法典》144条至1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对于实习阶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高校学生在毕业前夕已取得学校发放的就业推荐表,说明学校鼓励其求职,学生已拥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实习生是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用人单位亦明知实习生未正式毕业仍愿意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当属有效。另一种观点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实习生仍是在校大学生,要接受学校管理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实习生从属于学校的身份特征,是不同于社会上的劳动者的。况且实习生未正式毕业,未获得就业证和派遣证,人事档案无法从学校转出,也无法依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这无论对实习生权益还是对用人单位权益都是不利的。故实习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可以看出毕业前的实习阶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存在争议的。为避免争议的产生,建议用人单位对已达成录用意向的实习生,可以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阶段双方权利义务,但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待实习生正式毕业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关于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因存在多种情形,在下期栏目中我们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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