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案例】企业能否以公司亏损为由,不支付员工绩效奖金?
日期:2021-02-22 02:02:30    点击:1926    属于:企业合规

企业能否以公司亏损为由,不支付员工绩效奖金?

(2020)苏05民终8039号


  王某于2010年4月23日进入国药致君公司工作,国药致君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5月1日,双方签订自2015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从事食堂工作,每月15日为发薪日,国药致君公司对王某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2019年12月7日,王某向国药致君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国药致君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国药致君公司于次日签收该通知书。

  2019年12月19日,王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国药致君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委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太劳人仲案字[2020]第44-1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国药致君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30517.15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1月至5月的年度绩效奖金1160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255.40元。国药致君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年度绩效奖金,该奖金亦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国药致君公司认可已支付王某2015年度、2016年度绩效奖金,但主张因公司在2017年度及2018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故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年度绩效奖金。结合《薪酬管理制度》、相应方案说明及年度绩效奖金的实际发放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国药致君公司应支付王某2017年1月至2018年至5月期间的年度绩效奖金,理由如下:1.国药致君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已载明年度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出勤月份×个人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个人年度绩效奖金系数测算得出,并未将公司的盈亏情况作为个人年度绩效奖金是否发放的考虑因素;2.套改方案说明中也只是将经营情况等作为奖金发放时间的考虑因素;3.国药致君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也处于经营亏损状态,但仍向员工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综上,国药致君公司主张公司亏损不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意见,没有相应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年度绩效奖金,国药致君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现王某提供了劳动,国药致君公司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国药致君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已载明年度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出勤月份×个人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个人年度绩效奖金系数测算,国药致君公司认可2015年、2016年公司也亏损,但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一审根据该规定中奖金发放标准及历年奖金发放情况核算王某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应发的年度绩效奖金也无不当。国药致君公司以亏损为由拒绝发放个人年度绩效奖金无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意见

  一般观念中,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等文件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制定时如果经过民主程序,其中明确约定了公司经营亏损时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的条款,公司可以参照执行。但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亏损的经营状况,不能成为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理由,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劳动报酬,绩效奖金也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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