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案例】自行缴纳社保的职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计算?
日期:2021-03-01 02:03:35    点击:1780    属于:企业合规

自行缴纳社保的职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计算?

(2020)川15民终2320号


  张克英系江南镇政府聘任的签单员,双方签订的《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载明要求签单员服从江南镇政府及船管站的领导,按时参加安全会议,自觉接受江南镇政府、船管站及有关部门的检查,严格按要求履行签单工作职责,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船管站将不定期对各码头签单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张克英在江南镇政府从事签单员工作时间起止问题,根据江南镇政府原安办主任殷宗祥以证明人身份签字的证明,证实张克英从2001年至2006年期间从事签单工作,且殷宗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未否认其签字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法院向南溪地方航务管理处调查到从落实签单责任开始就是由政府聘用签单员的事实,以及江南镇政府提供的2003年10月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府办发〔2003〕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签单发航工作责任和落实签单发航制度的通知》等,认定张克英主张从2001年开始从事签单工作的事实。对于张克英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是否从事签单工作,一审法院根据证人杨毅到庭作证的证词,以及法院对2010年至2015年期间江南镇客渡船签单发航登记表、南溪县签单人员现场检查表原始档案以及2009年至2015年期间江南镇财政所会计凭证原始档案中江南镇签单经费领取(发放)花名册进行的调查核实,认定张克英在2010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并未从事签单员工作。因2019年12月南溪长江大桥通行后江南镇辖区内客渡渡口被取缔,不再设置签单员工作岗位,江南镇政府从2020年1月起未再继续聘任张克英,此后也未再向其支付报酬。张克英主张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江南镇政府处工作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认定张克英从2001年开始在江南镇半月寺码头从事客运船舶轮渡签单工作至2010年4月,后又从2015年4月继续在该处从事签单工作至2019年12月。

  在从事签单工作期间,张克英曾于2005年12月被江南镇政府评为安全工作优秀签单工作者,其工作报酬由江南镇政府按季度发放,2016年前以现金方式发放,发放时由领取人在江南镇签单经费领取(发放)花名册上签字,2016年后以转账方式发放,江南镇政府支付张克英签单工作报酬至2019年12月31日。在签单员工作岗位终止后,张克英要求江南镇政府解决后续问题,江南镇政府于2020年4月29日回复张克英称江南镇半月寺客渡渡口于2019年12月15日依法取缔,客轮渡渡口签单员岗位、职责终止,签单员报酬发放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告知张克英从2020年1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由其自谋职业,对于生活困难问题应向所在村社反映。2020年5月,张克英向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江南镇政府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2020年6月10日,张克英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张克英自行缴纳了从2002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17年1月开始以宜宾市南溪区企业退休职工身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张克英虽未与江南镇政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从事的签单工作接受江南镇政府管理与安排,由江南镇政府发放工作报酬,双方于2001年至2010年4月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张克英从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就应当知道江南镇政府未为其缴纳,其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然而张克英一直没有依法主张其权利,并于2017年1月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后,其直至2020年5月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江南镇政府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上诉人张克英已于2017年1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既即张克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张克英与江南镇政府之间于2001年至2010年4月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应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7年1月起,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张克英于2020年5月向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江南镇政府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已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律师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劳动者从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替其缴纳社保,其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一审法院认为,仲裁时效应当从其自行缴纳社保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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