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保安公司公司制定的《保安工作手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规定,因病、因事须提前一天向队长提出申请,以便队长人员安排,特殊情况可越级向中队长请假,请假必须征得同意后方能离岗。二天内假期由队长批准,三天内假期由中队长批准,超过三天的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故员工请假需要经过某保安公司的批准。现王某主张其请假经过其队长审批通过,然不能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保安队长到庭作证称其对王某离岗并未准许,故王某系在未经某保安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属于旷工。王某明知某保安公司公司要求员工新冠疫情期间前往人流密集场所返岗后需要隔离14天,但仍执意前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某保安公司的工作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其旷工时间已将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解除条件。故某保安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
2014年4月,王某入职某保安公司。王某、某保安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王某工作岗位为保安;王某每月工资标准为2,420元;王某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某保安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2个工作日的,某保安公司可以对王某作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某保安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王某确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阅读并知晓某保安公司发布的《保安工作手册》、《员工手册》、《保安队伍管理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证在工作期间遵守执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1)沪01民终3710号。
上一篇: 单位能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费吗?
下一篇: 工作量不合理,员工是否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