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才招聘信息网:
员工口头请假,被公司以旷工开除,谁对“请假获批”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23-10-31 04:10:17    点击:2562    属于:人社热点问答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保安公司公司制定的《保安工作手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规定,因病、因事须提前一天向队长提出申请,以便队长人员安排,特殊情况可越级向中队长请假,请假必须征得同意后方能离岗。二天内假期由队长批准,三天内假期由中队长批准,超过三天的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故员工请假需要经过某保安公司的批准。现王某主张其请假经过其队长审批通过,然不能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保安队长到庭作证称其对王某离岗并未准许,故王某系在未经某保安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属于旷工。王某明知某保安公司公司要求员工新冠疫情期间前往人流密集场所返岗后需要隔离14天,但仍执意前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某保安公司的工作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其旷工时间已将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解除条件。故某保安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自2020年3月3日起未出勤,某保安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主张其当时曾向队长请事假且获批准。就“请假获批”这一积极事实,应由王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非由某保安公司承担“未批假”这一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王某入职某保安公司。王某、某保安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王某工作岗位为保安;王某每月工资标准为2,420元;王某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某保安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2个工作日的,某保安公司可以对王某作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某保安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王某确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阅读并知晓某保安公司发布的《保安工作手册》、《员工手册》、《保安队伍管理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证在工作期间遵守执行。

     某保安公司公司制定的《保安工作手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规定:一、请销假制度1.因病、因事须提前一天向队长提出申请,以便队长人员安排,特殊情况可越级向中队长请假,请假必须征得同意后方能离岗。2.二天内假期由队长批准,三天内假期由中队长批准,超过三天的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
     2020年2月2日,王某返沪,因新冠疫情需要隔离14天,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未上班。
     2020年2月17日,某保安公司将王某调至八佰伴保安队工作。
     2020年3月3日以后,王某再未出勤。2020年3月3日,王某在未经某保安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岗。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解除。
     2020年5月7日,某保安公司至花木派出所调取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载明王某于2015年6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20年4月13日,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720元。2020年7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1)沪01民终3710号。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来源:劳动法讯

友情链接

联系人:副秘书长陈浩

电话:024-22733281   手机:13604035276

邮箱:LNLDRSZYYJH@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商务大厦607

Copyright © 2019-2023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1008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