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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大学生兼职卷入洗钱大案,法律意识淡薄惹祸上身!
日期:2021-06-10 02:06:08    点击:890    属于:社会热点

大学生兼职卷入洗钱大案,法律意识淡薄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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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为全面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避免被有心人利用而落入就业陷阱。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特与各大院校积极合作,对大学生尤其是毕业生开展普法培训,进行普法宣传。本文从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出发,希望阅读者能识破陷阱,保护自身!

  近日有这样一则消息,学生小王获得一份“兼职”:用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帮忙进行一些钱款转进转出,就可以“跑分”挣钱。小王陆续完成了40余万的转账任务,拿到“好处费”近万元。后经人提醒,小王主动向警方报案。警方根据小王的转账数据,顺藤摸瓜,打掉了一个涉嫌为境外赌博网站洗钱的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

  报道至此结束,结局自然是大快人心。但我们要多想一想,这54名犯罪嫌疑人里面,有没有像小王这样的“兼职”学生。或者换个角度看,如果不是小王来报警,而是由学生小李先报警,当警方调查到小王这里的时候,会不会把他当作犯罪嫌疑人?

  有这个可能。

  为什么?首先,有协助洗钱的事实;其次,有因此获得的不法收益。如果要证明自己无罪,就需要在上述两个前提下来自证清白。可是,对一个法律意识如此淡薄,为点蝇头小利就能主动跳进这么大坑里的小白学生来说,自证清白的难度比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根据法律条文,可知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有三要素:

  第一:主观恶意,即“明知”违法性质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三个是并列的关系,有一个条件满足即可。

  第二:要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结合本次案例中的小王,如果他签订了“兼职”协议,但是没有进行实际操作,没有收益,也不能构成犯罪。

  第三:要有具体操作实施,比如案例中的小王,提供了支付宝、银行卡,这就符合法条中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所以,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如果小王或小李,在满足第二和第三的条件下,想要自证清白,就只能想办法证明自己没有主观恶意,即需要证明自己不知道这笔钱款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走私犯罪。

  【风险提示】这就是自证清白最难的地方。思考一下,你几乎没有办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不知道一件事。因为只要证据里面隐含一点点相关信息,就恰恰能证明你知道。而你不提供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这好像是一个悖论,但是在现实中,这个难题需要你本人来解。

  或有人问,那为什么不能由办案人员来提供证据证明小王和小李知情,他们要拿出证据证明“兼职”发布人员或“跑分”平台明确告知小王和小李,这是走私款,这是犯罪所得等,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为小王和小李“明知”。

  这种观点听起来好像有道理,实际上很幼稚。理由一:哪有犯罪分子公开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发布出来炫耀,还公开以此为由招人帮忙的?理由二:作为一个正常人,谁能相信天上掉馅饼,谁能相信帮人转转账就可以挣一笔好处费。真拿自己当银行呢?一进一出还赚个利差。既然正常人都不能相信,那么小李小王作为正常人,就不应该以无知为借口去做这事。不然,出了问题,就不能以无知为借口逃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智商有问题,不是正常人。

  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大学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法律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以无知当借口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为警示,大学生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能够应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可能涉及的纠纷,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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